郑州城管抽梯执法致工人坠亡究竟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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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能化能源
发表时间:2018/1/30 3:57:37

23日,郑州航空港区一名广告牌安装工人在执法人员将施工用梯子带走后,从三楼顶部顺着绳索滑下楼时不幸坠亡。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回应称,初步处理决定对几位执法人员免职、停职处理并配合警方调查。1月26日晚,郑州市公安局回应称,警方将违规设置广告牌并涉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负责人刑拘。记者从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确认,被刑拘人员系湘鑫图文广告店负责人刘某。

这一事件在网络舆论场上被标签化为“城管抽走施工梯子致工人坠亡”,显然,公众的关注焦点在城管执法人员的责任认定。而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施工方负责人被刑拘,涉案执法人员却只是“配合警方调查”,这导致不少围观群众倾向认为正是因为“官”“民”的身份不同,才在事件调查程序中有了羁押与否的不同对待。警方调查是否失之公正的质疑也由此在公共舆论中甚嚣尘上。

“城管抽走施工梯子致工人坠亡”的单一指向未必客观准确,它更多反应了普通人在围观该事件中的情绪指向。回归法律思维观察这一案件,造成一人死亡的这宗案件(而非事件),关联着四方责任人:广告安装委托方(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安装施工方(湘鑫图文广告店)、执法方(郑州航空港区综合执法局)和不慎坠亡的安装工人。

所谓“法律责任”,又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分。依公开的新闻事实分析,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委托无资质的施工方安装广告牌,湘鑫图文广告店明知自己无相关资质且未尽审核义务就接受委托进行广告牌安装高空作业,城管执法人员在安装工人还未结束高空作业状态时就暂扣(并带走)了作为工人安全必备工具的梯子,安装工人欧某在没有梯子保护的情况下冒险下滑,这是目前已知的四方责任人及其各自的主要责任行为。

在民事赔偿上,这四方当事人均对欧某的坠亡负有责任。民事赔偿的解决方式可以协商、可以和解,也可以诉诸司法。这有赖当事人及死者家属的选择,目前也并非舆论的关注点。

鑫港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湘鑫图文广告店可能存在一种或多种行政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依相关法律、按法定程序在法定范围进行处罚。城管执法人员现场发现有未经许可擅自安装户外广告牌的行为,责令施工方对广告牌进行拆除(恢复原状)本是正常履职,但在安装工人还未完成高空拆除作业时,就强行抽走安装作业使用的梯子,致高空作业人员陷入危险的作业状态,明显超过了行政执法的限度,违背了“比例原则”。抽走梯子不必然会导致人员坠亡的发生,但却是引发欧某冒险下滑并坠亡的关键前置因素。尽管死者在梯子已被执法人员查扣带走的情况下,仍选择在三楼的高度利用绳索下滑,存在对自身身体状况、绳子安全性及行为危险程度的误判,也应负相应责任,但这并不妨碍复合责任的成立及相关执法人员责任的认定。

在行政执法上,“比例原则”常被突破甚至被恶意违背。这当属另一类“忘了初心”。行政执法的手段必须与目的相适应。执法所采取的措施应是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是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的适当手段。此外,因执法手段对执法对象或行政相对人所造成的损害也必须合乎“最少侵害原则”。

“比例原则”从目的和后果两方面界定了规范行政权力与行使执法手段之间的比例关系。从郑州这一个案来看,结合寒冬的户外天气,城管执法人员以“暂扣”为名抽走工人高空作业必备的梯子,直接造成了还处于高空作业状态的工人陷入危险的境地,也留下了安全隐患。这其中存在执法不当并无太大分歧,至于当事执法人员涉嫌何刑事罪名,还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和法院的依法审理。

对已有犯罪嫌疑的执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是刑事司法的流程之一。强制措施未必是羁押,但警方及时的信息披露当有助于校正舆情一边倒的质疑。尤其是在被普遍认为责任较少的施工方负责人已被刑拘的情形下,羁押和未被羁押的背后,有何法律依据和事实理据,及时回应十分必要。面对社会关切,與情喧嚣,“鸵鸟心态”实不足取。因这一血案及众多类似事件给行政执法人员所带来的“比例原则”之痛,更该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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