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食以安为先”者竟被羁押,天理何在?国法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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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药用植物人
发表时间:2018/6/29 16:43:03

尊敬的江苏盐城市 委 书 记戴源同志、盐城市市长曹路宝同志
 
尊敬的中央及地方各级媒体记者老师
 
尊敬的社会各界法学专家、律师老师:
 
    年已70岁的老父亲王中良,以及年近5旬的妻子陆荫霞,如今蒙 冤被羁 押在江苏省盐城市看 守 所,特跪求好心的您们能帮我们依法伸张正义!非常感恩您们!
 
    我叫王耀,是江苏省盐城人。大学毕业后不久,为了能让父母过上一个比较好的生活,也是为了改善家庭的经济条件,我就跟妻子一起下海经商了。
 
    由于家庭环境一般,所以我们刚起步那阵子特别艰难,有时甚至都会因为资金紧张而掉眼泪。有的同行,在面 临资金紧张或想一下子赚到更多钱的时候,他们会动起歪心思。
 
    那时,“一分钱能逼死英雄汉”的老话,常常是让我感慨万千。
 
    实话实说,由于有时钱把人逼得似乎快要活不下去,或者马上就要挺不住了,所以,我年轻时也曾经想过实在不行了就别人一样地动点歪心思。但是,一想到老父亲的教 诲就会马上打消这样的念头;而且,身为优秀共 产党 员的老父亲,也担心年轻的我们因为一时的贪念,并怕万一受到不良商业风气的影响,所以,时不时地会提醒我们夫 妻:无论再艰难,做生意都必须要讲良心。
 
    老父亲虽然仅有小学文化,但他的思想境界真的不是一般人所具有的。因此,从小对我们孩子的教育就非常严格。做生意以后,老父亲一再提醒我们的,实际上也就是这些年官方系统所讲的,“国 家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特别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我内心越来越意识到佛家所讲的“因果报应”真是至理、大道;而且,日益理解中 央为何要高度重视食 品 安 全。因此,多年来我们不仅在加工、销 售环节日益重视食 品 安 全问题,并且在进货源头上也越来越严把食品质量关。
 
    概而言之,我们从事肉类食品加工或销 售的20 年,其实就是注重“食以安为先”、做良心生意的20 年。
 
    常言道:“人 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提 供的肉类食品质量有问题,那么早就被人 民群众抛弃了。实际上,我们在盐城的口碑一直都很好。
 
    这些年,由于出生在农村的我们特别能吃苦,特别是我们加工、销 售的肉类产品质量好、口碑好,所以一直深受市场的欢迎。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就在2017年1月19日,盐城市有关部门突然出击,以“莫 须 有”的罪名,将我老父亲和妻子抓 走。先是强行戴上了一顶名为“涉嫌生产、销 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帽子,后又加戴了一个名为“涉嫌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的帽子。
 
    同日,他们还抓了包括我在内的不少所谓的涉嫌违法犯罪嫌疑人。后来,由于证据严重不足,而有极个别人为了自保出具了违背事实的证言,所以先后都重获自 由。
 
    正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我老父亲和我妻子的所谓案子,分别在2017年6 月8日、2017年8月21日,就被退回侦 查机 关补充侦 查了两次。
 
    后来,有关方面搞出来了让明眼人一看就是笑话的不少“证言”。但是,盐城市亭湖区检 察院却据此声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荫霞、王中良共同实施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盐城市亭湖区法 院提起公 诉。
 
    明明就是冤假错案,而我们依法并充分尊重事实地予以辩解,但盐城市亭湖区法 院却在2018年5月31日作出了如下判 决:判处我妻子陆荫霞4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罚金人 民币四十万元;判处我老父亲王中良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 民币二十三万元。
 
    实际上,所谓的“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跟我们全 家所有人都没有任何的关系。
 
    无论是主观上,还是客观上,我们家从来没有生产过假牛肉,也没有以伪劣猪肉冒充过牛肉。
 
    我们家的进货渠道都是合法的,而供货方提 供给我们的猪肉产品,在质量上也是安全可靠的。
 
    我们家跟有关经营户建立的,只是一种猪肉制品的买卖关系;而且无论是交易价钱,还是相关票据等,都表明我们提 供给有关经营户的是猪肉制品,而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伪劣产品”、“以假充真”的问题。至于经营户是以何种名义将猪肉制品销 售给终端消费者的,那是跟我们没有任何法 律关系的另外一种买卖关系。还有,传说中的终端消费者出具的所谓“证言”,只是其主观上的推测,只是“孤证”,并没有相关的肉类制品的实物,或销 售当时的录 音录像之类的证据,包括检测报告等来支持之。就算其中真有问题,那也是有关经营户和终端消费者之间的法 律关系。
 
    另外,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有关经营户卖给其终端消费者的肉类制品就一定是来自我们家的,而相关终端消费者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其购 买到的肉类制品是出自我们家的。
 
    还有,作为上诉人所陈述的在公 安机 关所作笔录是被非法取证的,非本人真 实意思表示,但作为一审法 院的盐城市亭湖区法 院,则视而不见,听而不闻。
 
    特别是,本案是2017年10月30日进入一审程序的,直到2018年6 月1日上诉人才收到一审判 决,这是严重超越法定审理期限的。
 
    尤其滑稽的是,我的老父亲王中良已是古稀之人,其生活费用都是我们子女提 供的。老父亲依照其儿媳陆荫霞的安排,所从事的食品加工工作,跟其他所有雇 佣人员的都是一样的,都没有欺 骗任何人的故意。至于他“承认”的所谓事实,其本质上是误以为真的有事而想替孩子们扛下来。换言之,老父亲跟我妻子陆荫霞之间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共同犯罪的故意,也并且老父亲独自犯罪的故意。
 
    如今,由于我老父亲和我妻子蒙 冤被羁 押,所以我90岁的老奶奶,以及中风的老母亲整日以泪洗面,惨不忍睹。
 
    至于有关部门,为何偏偏要跟我们家过不去。后来,经过多方打听而未经证实的原因是,当时盐城市亭湖区有关领 导想向上面“邀功”,以捞取更大的政 治资本,而我们家虽然做了20 年,而平日里几乎没有“孝敬”过谁,所以他们就盯上我们家了。
 
    实际上,就是有关方面强加给我老父亲和妻子的罪名,都是无 中 生 有,都是没有事实依据,而跟法 律规定不相符的。因为中 国刑法上的“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 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 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其中“伪”产品主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所以,我代 表我们全 家,跪 求好心的您们能帮我们依法伸张正义!非常感恩您们!
 
    求助人: 王耀
 
    联 系电 话:13626229488
 
    身 份 证:320928196812305713
 
    2018年6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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