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连续3次致电贵局0563-6042139工伤部门,咨询关于工伤保险相关问题:
问题一:如何申报工伤,其流程该如何走?
问题二:工伤申报的时限?
其中问题二得到的回复如下:
发生工伤事故后需在24小时内向工伤管理部门报案,超时则有企业自行承担责任后果。
对于此回答让我不解,我是受伤员工家属,家人在下班途中(下班后10分钟内)遭交通事故受伤,且不是主要责任方。
我在向企业咨询如何申报工伤的时候,企业的回复是:发生事故后已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不用向工伤部门报案。于是我又查看了《工伤保险条例》,从中未找到关于24小时向工伤部门报案的相关文字,只看到: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2017年12月23日中午11时30分下班时发生的事故,事发后向交警部门报案并向所属企业电话报告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暂未发放(预计在下周会出来),如事故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该如何申报工伤???
[此帖子已被 天天吃灰 在 2018/1/19 15:58:09 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