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是针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进行大病医疗费用“二次报销”的保险,目的是减轻大病患者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发布的《意见》通知可知,该《意见》对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
一、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新的《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规定了十项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的合规范围。分别是:
1.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个人自付部分;
2.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产生的费用;
3. 在非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因自然灾害和突发性流行疾病等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国家规定的疾病和费用除外);
5. 《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医药饮片及药材、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6. 各种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药品费用和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费用;
7. 经经办机构确认属于违反医药价格政策和临床滥用的医疗费用;
8. 统筹地区规定的其他不列入合规范围的医疗费用。
9. 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10. 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或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安徽省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根据近几年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率等因素,确定2017年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可按年人均30元左右筹集。最后每年的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调整。
三、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公布的《意见》规定,一个保险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将按不同比例支付。具体分类如下:
1. 起付标准以上0-2万元(含),可报销50%;
2. 起付标准以上2万-10万元(含),可报销60%;
3. 起付标准以上10万-20万元(含),可报销70%;
4. 起付标准以上超过20万元,可报销80%。
以上便是安徽省大病保险最新相关规定。